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广西矿产资源安全与自然生态屏障,强化自然资源监管,从严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崇左市涉矿违法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现向社会公开第四批涉矿违法典型案例。
一、扶绥县奚某岸、李某防非法采矿案
2022年6月,奚某岸、李某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铝土矿共计1994.79立方米(2998.81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5万元。2023年5月30日,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决:奚某岸、李某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奚某岸、李某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宁明县邹某安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5年起,邹某安伙同邓某志、邓某峰、许某礼、邓某等人在未取得合法采沙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卖砂,共销售砂石1449.9立方米,涉案价值人民币13.7741万元。2020年7月9日,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安、邓某志、许某礼、邓某峰、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其中,判处邹某安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邓某志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许某礼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邓某峰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邓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宁明县黄某慰、黎某祥、何某安、黎某高、黎某生、陈某华、邓某佳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8年3月9日,黄某慰、黎某祥、何某安、黎某高、黎某生、陈某华、邓某佳等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1360.8立方米,涉案价值人民币12.9276万元。2020年3月16日,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慰、黎某祥、何某安、黎某高、黎某生、陈某华、邓某佳犯非法采矿罪,其中判处黄某慰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黎某祥、何某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黎某高、黎某生、陈某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邓某佳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四、宁明县农某忠、赵某团、邱某军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农某忠伙同赵某团、邱某军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高铁铝矿石共1691.88吨,涉案价值人民币25.3782万元。2019年12月26日,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决:农某忠、赵某团、邱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其中判处农某忠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赵某团、邱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五、凭祥市李某汉、荣某信、陈某、凌某福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2年3月起,李某汉、荣某信、陈某、凌某福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金峰石场附近非法采矿,经鉴定,该案非法采矿共23874.17吨,价值为190.99万元。2024年8月19日,经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40.22万元;凌某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40.22万元;李某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21.45万元;荣某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21.45万元;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21.45万元;覃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8.04万元;陈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4.02万元;陈某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4.02万元。